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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(以下简称城建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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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(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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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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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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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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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,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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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对改建、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,建设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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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,建设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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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,方可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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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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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、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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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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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建设行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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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,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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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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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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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。以前